小谷版权课堂 | 侵害家具著作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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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家具著作权行为的判定应严格按照“接触+实质相似”的原则进行,即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权利人的家具作品,并且被控侵权家具与权利人的家具在外观、色彩、构造、整体造型等方面构成实质相似,则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只需证明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其家具作品即可,无需证明被控侵权人实际上已经接触过其家具作品。这主要是基于对举证难易程度的考量和举证责任的分配,让权利人证明被控侵权人实际上接触过其家具作品较为困难,也不切实际。因此,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只需证明其家具作品在先公开发表(包括:广告宣传、公开销售、公开使用、公开展览等)都可以认定权利人的家具处于公众可以接触的范围内,进而推定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该家具作品。被控侵权人如认为自己不可能接触权利人的家具作品,则允许其提交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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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沈文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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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LIGNE ROSET

对于家具是否“实质相似”的判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当剔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观念本身。


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具体到家具作品,应当剔除例如家具的设计理念、设计风格等抽象的思想观念,仅将家具外观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对比。


2、应当过滤已进入公有领域的设计元素。


在对比两款家具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当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设计元素过滤出去,仅将权利人家具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元素与被控侵权家具进行对比,来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3、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对比。


家具行业的相关公众主要是指家具的生产商、销售商、使用者(消费者)等,他们对家具有一定的了解,其判断标准较为客观。对比时应当抛弃专业知识的影响,以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对作品是否实质相似进行判定。


4、应当将“整体比对”和“局部比对”相结合。


在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过程中,既要对作品的整体表达方式进行比对,也要对作品的主要组成部分的表达方式进行比对,特别是权利人家具作品中具有极强的独创性部分(例如:板材花色、构造、家具配件等),应当重点进行比对来判断两款家具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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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Magis被评为“世上最被抄袭的设计大奖”的品牌

在进行侵权判定过程中,还应注意区分抄袭和适度模仿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抄袭是对家具具体表达方式(设计元素)的复制,而适度模仿是对家具设计思路和风格的借鉴。我国《著作权法》并不反对适度模仿行为,即如果两款家具在设计思路和设计风格上近似,但两者是通过不同的表达方式来诠释这种风格,则不能认为是抄袭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这种模仿超出了合理界限,已经涉嫌对具体表达方式(设计元素)的模仿,则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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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B1Y-bY4ymNvCl_NVeMOp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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