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谷版权课堂 | 家具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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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必须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基本要求。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独创性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仅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使用了“独创性”一词来界定作品,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可以看出,我国在著作权立法上对“独创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都是相当模糊的。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正确理解:

“独”

“创”

要求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独立完成,只要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创作完成,而非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已有作品而产生

要求对作品有一定的智力投入,相对于现有作品而言有一定的创作高度,能体现作者的思想和智慧。该种创作性应该是适度的,不能过于严苛,否则一些事实性作品,如地图、示意图等有可能被排除在外

表格 | 对《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理解

基于以上可知,对家具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判断其实是一个主观认知的过程,司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判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对家具作品“独创性”的判断首先应当遵循立法原则,严格按照“独”和“创”的判断标准进行,但也要遵循裁判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国家进行社会经济转型,鼓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下,不应对家具作品“独创性”设置过高的门槛。只要作者在家具设计研发过程中投入了自己的智力劳动,区别于现有的家具设计,不是对其他作品的抄袭或剽窃,不应苛求家具作品必须是达到较高的创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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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标准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权利人的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笔者认为,由于作品形式的多样性,使得对各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不完全一样,在判断某类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这一问题上不能不加区分的“一刀切”。任何试图寻找出一个统一的、适用认定所有作品“独创性”的标准都是不切实际的。在认定某一作品的独创性时,应当贯彻“区别对待不同作品”的原则,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家具而言,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实用性和功能性价值,导致同类型家具在外观和造型上不可避免会存在类似之处,换句话说,家具囿于实用功能上的限制,其表达形式相对于小说、戏剧、绘画、摄影等作品会有局限性,但不能过分聚焦于这种局限性而提高对家具“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即对家具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应适度放宽。



END



资料来源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B1Y-bY4ymNvCl_NVeMOp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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